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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一) 殿堂展室的设立应当与公园整体文化内涵相协调。按历史原貌恢复的,要经过专家论证。展室环境要清新整洁、空气流通,陈设和展品要整齐完好。

  (二) 建立维护档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记制度。殿堂展室看管人员应熟知本展室陈列展品件数、品种、年代、用途、摆放位置及完好状况。开闭馆前应认真检查展品、门窗、锁、封条等,发现有展品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

  (三) 殿堂、展室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做好日常防火、防盗、防尘及疏导游人工作。在出现人流骤增时,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引导、疏散、分批参观等措施,以减少游客滞留带来的拥堵压力,情况严重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游船、游艺服务

  (一) 公园内开展游船、游艺服务应当以方便游人为目的,按照“安全第一、服务群众、保护景观”的原则进行。码头、游乐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公园整体景观风格相协调,所用船只、游艺器械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 游船、游艺器械操作人员、维修人员要熟悉船只和设备情况,遵守操作规程,严守检修制度,确保船况和设备良好。服务人员要及时提醒疏导游客,保持良好秩序。收售票人员要严守物价和票务制度,准确计时,耐心解答游客询问。

  (三) 要及时观察天气变化情况,四级风以上天气严禁出船。出船后遇上大风大雨要立即组织收船抢险。设立巡逻艇、救生艇和其他救生抢险设备,开船期间要进行巡逻。

  第四十条 商业服务

  (一) 公园内配套服务的商业设施布局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形式、规模、体量、位置要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随意增设临时商业网点,更不能乱摆乱卖。

  (二)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按照工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要在显著位置明示。

  (三) 店堂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所售商品全部明码标价,无强买强卖。

  (四) 商业服务人员应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站立服务,主动介绍商品,唱收唱付。经营餐饮食品人员应持有健康证,定期体检,工作服保持整洁干净,佩戴发帽上岗。

  (五) 各商业经营点应严格落实进货验收制度和索证索票制度,严把商品质量关,不售伪劣商品。餐饮经营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销售无生产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的“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第六章 文化活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园举办文化活动应当以服务游客,丰富公园文化内容,提高文化品位为目的,以中小型为主。举办大型文化活动的,应当严格执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令第505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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