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出租房屋应当签订正式租赁合同,要求公园房屋租用方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公园功能不相符及影响游人游览的活动。同时,签订安全责任协议合同,协议要明确出租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租用方限期整改。
第九条 公园内古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古树名木等有保护价值的文物,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建立档案,设置保护标志。注意保护好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登记造册,不得遗失损坏。
第十条 园林建筑(包括亭、台、楼、阁、廊、轩、馆、大门、围墙、门窗等)要保持功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残损要及时修复或处理。
第十一条 做好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护,确保各项设施完好,使用功能正常,出现损坏要及时修复。
第十二条 公共厕所要有无障碍设施,厕所的造型、色彩与环境协调,设施维护及时,使用功能完好。
第十三条 公园园路、台阶、护栏、桌椅、路灯、垃圾箱、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及时维护。公园设施的样式、风格应当与公园自身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园内指示牌、导游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动植物介绍牌、安全警示牌等公共信息牌示设置规范,文字、图形、符号应准确、清晰,与国家发布的统一标准相符,位置合理醒目,完好常新。
第三章 园容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实际落实卫生保洁人员,要求责任到人,并完善清扫保洁制度及检查考核制度等。
第十六条 在每日公园开放之前对主要干道、主要游览区和各个开放庭院进行清扫,并随时保洁,非主干道和非主要游览区应每日至少清扫一次;对树挂及各种非法粘贴物等及时清理,加强日常保洁,保持公园环境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