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津容园〔2011〕63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市直属公园:
现将《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
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公园条例》,进一步提高本市公园管理工作水平,规范各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及全社会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
天津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天津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市直属公园的具体监管工作,各区(县)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管工作。本规范所称公园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的公园管理处(所)或相应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成区所有公园。公园名录由市市容园林委每年一季度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房屋和设施管理
第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内房屋和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修缮维护计划,制定安全检查措施,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第五条 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展览、陈设、收售票、提供餐饮、娱乐健身等。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经营用房应当符合公园相关规划以及公园设计规范等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六条 需出租经营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公园管理工作的规定,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出租房屋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公园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