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地方GDP核算需要补充的调查;
省直有关部门为满足行业管理和地方政府管理需要,具有相应经费保障的调查项目。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统计调查项目不予批准实施:
统计调查结果可以从现有的统计调查资料中加工取得的;
与现行国家、部门和地方统计调查的主要内容重复交叉、相互矛盾的;
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未经研究论证和试点的;
统计调查项目超出基层调查人员与被调查者的工作量和承受能力的;
调查项目没有相应经费保障的;
不符合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的统计调查。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工作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重新提交送审文件或补齐材料,以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告
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将批准同意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河北省统计局内部网和外部网上公布。超过有效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自动废止,不再另行公布。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需经设区市统计局认可,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统计局上报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按本办法审批程序审定,并给予复函。
第十九条 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应建立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的机制和办法。
第六章 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核编有效期,起草书面决定,核发批准文号,复函申请单位。
经省统计局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文号(制定机关发文文号)、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至等。
第二十一条 省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普查、专项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地方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年报有效期至第二年的6月底,定期报表的有效期至第三年的1月底。超过有效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如需继续执行,要在有效期限前及时办理重新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在有效期内对经批准的统计制度(方案)进行修订的项目,要及时办理重新审批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省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执行情况,通过统计巡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
统计法》及其相关法规,对实施统计调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