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研究论证和试点调查情况说明。
(五)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的有关文件、材料。
(六)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纸介质材料2套,并报送电子版。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从收到纸介质正式文件起计算审批时限。
第十三条 受理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经省统计局办公室登记后,由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受理。受理时,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审核申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经申请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审核认定,县级统计机构申报是否经所在设区市统计局认可。发现送审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及时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及时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单位限期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预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初审
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统计人员进行初审,征求相关专业处室的意见。对于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若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要求申请单位在限期内做出答复、修改,申请单位在限期内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审批机构的修改意见;若要求申请单位在限期内进行修改,申请单位在限期内没有修改的,视为申请单位放弃申请。
第十五条 审批
一般统计调查项目,由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将初审意见和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材料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签发。重大或者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交省统计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通过后由局长审批、签发。
第十六条 决定
根据审批结果,由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起草书面决定,向申请单位发出批复函。项目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和建议暂缓实施三种。申请单位收到同意实施的复函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批准实施的调查项目的正式统计调查制度(方案)提供给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存档。
(一)同意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符合
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为满足地方政府宏观决策管理需要,地方政府要求统计部门开展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