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可行性原则。调查内容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统计机构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要有必要的经费保障。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
(三)科学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的方案设计应切合实际,调查内容与已实施的统计调查无重复。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内容、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样本量、调查表、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指标涵义、计算方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统计分类、统计单位、计量单位和数据格式等必须符合国家、省统计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补充性统计标准,不得与国家、省统计标准以及国务院部门统计标准相抵触。
(四)协调性原则。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应协调一致、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五)绩效性原则。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必须贯彻精简效能、成本核算原则。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开展全面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全面调查;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得组织定期调查。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
申请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单位应向省统计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公文。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申请文件应按照上行公文要求,必须是有签发人、文号的正式申请文件。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与国家统计局市级、县级调查队联合开展统计调查,应以两家联合发文形式提出申请,用为主方的文号。省直有关部门可用公函形式向省统计局提交申请文件。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新建的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和试点项目填写《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一);对国家、省统计调查项目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继续执行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填写《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二)。
下一年度拟实施的统计调查项目,原则上要在本年度9月底前提出立项申请。
(三)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上报完整的调查制度(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调查范围、调查时间或调查时点、调查频率、调查方法、调查方式、调查组织实施、报送渠道、报送时间、有效期限、填报具体要求、报表目录、调查表式、指标解释、统计填报目录等内容。制度设计应参照国家、省制度形式,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对国家、省统计制度(方案)进行调整,必须在制度说明中列明详细调整内容。修订国家、省统计调查内容的,应在申请书中注明上年度已审批过的内容和本年度做出调整的内容。对国家、省统计制度(方案)进行调整,不能与国家、省统计制度(方案)相矛盾,不能变更国家、省统计制度(方案)中指标名称。增加的报表,不能使用国家、省统计制度(方案)中已有的表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