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冀统管字〔2010〕134号)
各设区市、各县(市、区)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根据新《
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及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结合河北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河北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地方统计调查行为,避免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重复和矛盾,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其它统计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同级有关部门(含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等,下同)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以及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包括本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和同级其它部门联合制定,下同)的统计调查项目。
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人民团体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不适用于非强制性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如各地随机抽取调查对象开展的、调查对象自愿参加的电话调查、访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普查项目、常规调查项目(指各项统计年报和定期报表项目,下同)、专项调查项目、一次性调查项目、委托调查项目以及重大、重要调查项目的试点调查项目等各类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省直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关为省统计局,具体承办机构为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审批和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报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具体包括: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受理,对统计调查项目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起草批复文件,核编有效期,建设统计调查项目库,组织检查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