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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广东省科技服务业百强企业”的通知

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广东省科技服务业百强企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科技厅《关于推荐“广东省科技服务业百强企业”的通知》(粤科函管字〔2010〕594号)文件精神,大力提升全省自主创新能力,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在全省范围内科技服务业百强企业培育工作。为配合做好我市科技服务业百强企业推荐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在我市区域范围内从事科学技术专业活动或其他专业技术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均可申报,包括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机构、科技交流和推广机构、应用科学技术知识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本次认定不包括省直科研院所及大学内部研发机构。具体范围为:
  1.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机构:大学及科研机构创办的独立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在粤研发机构、民营研发机构等。
  2.科技交流与技术推广服务机构:
  (1)科技园区及基地:省级以上高新区、市级以上民营科技园、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创意产业园、软件园、农业科技园、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特色产业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
  (2)生产力促进中心及科技推广机构:生产力促进中心、农技推广机构、成果推广机构、科技咨询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咨询及中介服务机构、科技培训机构等。
  3.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申请代理机构、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专业诉讼服务机构。
  4.科技资源服务机构:科技风险投资机构、科学技术普及机构、科技信息传播及媒体机构(含广播、电视、报纸、杂志)。
  5.公共科技服务机构: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环境安全监测机构、勘测与测量机构、科研仪器设备管理运行机构。
  6.新兴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软件开发服务机构、计算机应用工程服务机构、 工业设计服务机构、创意设计服务机构、分析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外包机构等。
  7.社会组织:各类行业协会包括科技咨询业协会、风险投资协会、软件产业协会、民营科技协会、高新技术企业协会等。
  8.其他类别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条件
  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机制良好,资信度高,财务制度健全,有可靠的技术基础和经济依托。同时还要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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