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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监管年活动的通知

  (五)总结提升阶段(11-12月)
  各地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省督查组的反馈意见,进一步改善不足之处;同时,要对监管年活动的开展进行全面总结,注意吸取防治骗补经验,强化对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管。12月20日前,将全年工作总结上报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地监管年活动开展情况将纳入年度家电下乡工作考核之中。
  三、检查出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一)自查问题的认定。各地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认真摸排,做好骗补行为的认定工作。凡销售网点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即可认定为骗补。
  (1)以非家电下乡产品作为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并以此向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的。
  (2)抽取、私自购买、违规申领、倒卖、伪造标识卡,或者通过上级奖卡、返卡等违规形式获得标识卡,并以此向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的。
  (3)私自留取、复印、收购农民或国有农林场职工等补贴对象身份资料,并以此向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的。
  (4)未实际销售而虚开发票,并以此向财政部门申领补贴的。
  (5)按照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代垫直补申领委托书填写的农民身份资料,通过电话回访、实地走访等方式查实农民未购买产品,且网点获得清算补贴的。
  (6)其他形式的骗补行为。
  (二)骗补行为处理。对于检查发现网点存在骗补行为的,要立即收回密钥,关闭系统,停售家电下乡产品,并深入调查,报同级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研究后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依法追回骗补资金。
  (2)扣缴保证金。
  (3)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对于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的销售网点,可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予以恢复备案销售网点资格;情节较重的,由商务、财政部门取消其备案销售网点资格,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工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于骗补的销售网点或个人,若主动交代其骗补行为、缴回骗补资金,检举揭发其他网点或个人骗补行为的,经查实后可酌情从轻处理。
  (5)对于检查发现的存在骗补行为的企业和网点,各地要选取典型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同时,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5年内不得对其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四、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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