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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引导基金与社会投资机构共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政府不直接参与和干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与投资决策,完全尊重创业投资机构依照章程和决策程序,按市场化、专业化的尽职调查、市场分析和专业评价作出的投资决策,政府仅通过政策引导和股东表决权引导投向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中小企业,以减少项目投资决策的外部干预和主观性、随意性。
  (三)管理机构
  1.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及职责。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筹措、引导资金合作伙伴选择、引导基金退出、管理制度、绩效奖励等重大事项决策,审定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审议合作创立的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和决策规则等。管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承担。
  2.专家评审委员会。引导基金聘请政府、金融、投资、法律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进行专业化的审查和评估,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为管委会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3.受托管理机构。委托广州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政府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以股东身份参与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和管理,代表引导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承当股东义务与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担任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由其委派合格的人员担任参股创投企业的董事和监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按照引导基金的评审要求,组织专家对拟与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专业评估;
  3)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所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4.托管银行。由管委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对引导基金投资区域、投资比例进行动态监管。托管银行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四)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
  试点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用阶段参股方式。由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机构参股,对创业投资机构和管理团队给予一定让利,并按约定条件在一定期限内有偿退出。
  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亿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且不成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社会募集资金比例应大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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