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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技兴市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创新型企业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2010修订)

  (六)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创新型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成绩特别突出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评选条件的创新型企业,经评审后各级工会可按推荐程序推荐其参加国家和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状”评选。对创新业绩突出的创新型企业和企业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企业申报、认定基本条件
  创新型试点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的重点是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先进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的企业。
  (一)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即认定为创新型试点企业:
  1.企业近三年的研究开发投入总额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年销售收入在2-5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3)年销售收入在5-10亿元企业,比例不低于4.5%;
  (4)年销售收入在10-5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5)年销售收入在50-100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5%;
  (6)年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企业拥有独立健全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持续创新能力较强。
  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30人,其中高中级职称(含博士、硕士)人员数占研发人员比例不少于20%。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已建立良好的创新合作关系和有效合作模式,并取得了较好效果。
  4.企业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合理,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5.企业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制度。近5年内企业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或主要产品(服务)获得1项(件)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有3件(项)发明专利进入国家专利局实质性审查阶段;或拥有软件著作权20项;或拥有20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仅对工业设计类企业适用)等。
  6.企业参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建有标准化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7.企业应具有与市场相适应的完善的培育和吸引人才机制、创新激励机制,以及健全工会组织和适应本企业发展的企业创新文化。
  (二)创新型企业原则上从创新型试点企业中择优认定,每年认定企业数量视其支持经费而定。
  七、工作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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