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天津市第二批专利试点企业(创造类)的通知
(2010年3月22日)
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各工业集团公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我市“解难题、促转变、上水平”活动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事业单位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推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创新型城市建设,市知识产权局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2009年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共同开展天津市第二批专利试点工作。现将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天津市专利试点工作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指引,以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为目标,以促进专利创造为重点,提高试点企业专利管理水平,围绕核心技术和产品加强创新,大幅度提高专利拥有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事业单位核心竞争力,培养一批具有较多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管理完善的企事业单位,为我市专利工作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促进我市产业向高端化、高新化和高质化发展。
二、试点内容与周期
各试点企业在试点期内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工作机构,设定专职人员负责专利工作;
2.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工作程序;
3.加强专利信息利用,提高创新水平,积极实施专利申请战略;
4.建立工作考核体系,形成有效的专利创造激励机制;
5.加大专利试点工作投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的数量和质量,试点周期内要在基础产品和核心技术上形成有效专利布局(发明和实用新型),年申请计划增幅达到20%以上,专利授权率和维持率稳定增长。
6.试点周期自申报当年起计算,一般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内资及内资控股企事业单位;
2.单位领导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提高专利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
3.单位具有一定知识产权工作基础,具备开展专利试点工作的科技研发、人员管理和资金投入等基本条件;
4.单位经济效益良好,且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原则上年度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计划不低于20件(其中发明专利不低于50%);
6.所处区县或工业集团公司对试点工作进行1:1以上的资金匹配。
四、扶持政策
1.市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工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其资助额度原则上与专利创造成效挂钩,每年考核后拨付;
2.试点期间,提供专利文献检索、专利数据库制作、人才培训、专利战略制定等方面的服务;
3.试点达标后直接进入天津市专利示范单位;
4.优先推荐试点企业列入我市科技计划或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优先推荐试点企业参评天津市专利奖和中国专利奖。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申报方式
按照属地或行业管理的原则,各区县知识产权局、工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领域的专利试点企业推荐工作,推荐名额不受限制。每个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不得(同时)申报其他类别专利试点企业,所有申报企业须经所属区县知识产权局或工业集团公司审查并盖章推荐。
各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局级单位、大项目承担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可通过区县申报,也可直接申报。
(二)申报材料
申报天津市专利试点企业应填写“天津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书”(见附件1,可从市知识产权网站www.tjipo.gov.cn下载),“申报书”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由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或工业集团公司核准推荐后,统一报市知识产权局。
各单位申报时,应将申报书及附件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
六、申报程序
1.受理时间。专利试点企业的申报材料须在2010年4月12日前报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或工业集团公司。
2.各区县知识产权局或工业集团公司核准汇总后,于4月16日前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
3.高等院校和未转制的科研院所可参照附件1填报。
4.2009年已确定的第一批区级试点单位,能够达到市级试点标准的企业,经推荐可升级申报市级试点单位。
七、区县(工业集团公司)专利试点工作
鼓励各区县和工业集团公司参照本通知精神和相关要求,积极开展区县(行业)的专利试点工作。列入区县(行业)试点的企业原则上2010年专利申请量应达到10件以上。市知识产权局将对各区县(行业)开展的试点工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各区县和工业集团公司应对试点工作进行1:1以上的资金匹配。各区县或工业集团公司应在4月22日前将区县(行业)专利试点工作备案表(见附件2)报市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