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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
(漳政办〔2011〕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26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使其正常运转。
  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通过明确功能定位、完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医保促进作用、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补偿渠道
  (一)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09〕44号)规定执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县政府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2、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4、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三、落实补偿责任
  2010年底,我市根据医改精神和要求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漳州市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核定收支操作指导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0〕87号)、《关于印发漳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0〕98号),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按照漳财社〔2010〕98号的精神,尽快建立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县(市、区)和开发区的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漳财社〔2010〕87号的精神,于本通知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县(市、区)、开发区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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