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启动本市2011年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要求,我市拟于近期启动2011年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现将时间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3月1日至3月15日,申请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委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3月20日前,区县发展改革委完成初审。
(二)3月10日至3月20日,通过初审企业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现场核查申请,连同初审合格的两份申报材料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进销存报表、对帐单复印件、日生产记录(2009年6月至2011年2月)报送北京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3月21日至5月13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检测站及“协会”开展现场检查和材料审查。
(四)5月16日-5月20日,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大厅办理企业申报受理。
(五)5月25日左右,召开认定委员会联席评审会。
(六)5月31日左右,对联席评审会评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在市发改委网站(www.bjpc.gov.cn)和北京节能环保网(www.bjjnhb.com.cn)公示10日。
(七)6月底之前,印发《关于公布2011年北京市第1批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结果的通知》、同时对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证书。
二、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认真核查,并在申报表规定位置写明初审意见加盖公章(行业主管部门需加盖总公司公章),申报材料加盖骑缝章。
(二)申报企业如对政策或申报材料存在疑问,可向区县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进行咨询;企业提出现场核查申请前应认真自查。
(三)各检测站要严格按照要求项目开展现场检查,认真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在规定位置签字。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现场核查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核查结论,并附以原始记录(现场核查登记表、明细表、原始记录表),核查结论须明确合格与否。现场核查报告加盖检测站公章后报送我委。
受检企业要积极配合,并在规定位置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