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1〕4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
一、区划水源范围
除2009年省政府已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桓仁水库水源外,本次列入区划的饮用水水源为本溪市县级政府所在地以上的集中式城镇饮用水水源,共5个,其中4个在用、1个备用;4个河流型水源、1个水库型水源;1个为外域供水的水源-“引细入汤”输水工程细河取水水源(详见附件1)。
二、区划方案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和本溪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确定了本溪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方案(详见附件2)。
三、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为非开采和非旅游区,禁止下列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2.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设置排污口;
3.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通行及设置码头;
4.从事网箱养殖、垂钓、游泳、放养畜禽、种植农作物;
5.堆放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
6.挖沙、取土;
7.设置油库;
8.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9.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它活动。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二级保护区内为严格限制建设区,禁止下列活动:
1.新设置排污口,现有排污口要依法取缔;
2.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堆放、贮存危险化学品或工业固体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