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阶段工作的通知
(豫政法〔2010〕7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认真组织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现已基本结束。省政府规章清理结果已经进入立法程序,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完毕。近日,省政府发布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0〕84号),并已经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为了组织各地各部门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布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政府、洛阳市政府的规章清理结果,要尽快按照立法程序作出决定。决定继续有效、废止和修改的规章目录在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同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二、各地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要尽快整理出决定继续有效、决定废止或者失效、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办文程序作出决定。
三、各地各部门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已经做出决定的,要将继续有效、废止或者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采取报纸刊载、网上公开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并向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按照电子备案要求报送电子文档,同时报送纸质文件一式3份)。
四、按照国务院要求,此次清理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请各地各部门认真总结此次清理工作的经验和成果,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管理。
六、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布和管理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法制办联系(联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译审备案处,电话:0371-65900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