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努力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形成以主动公开为主、依申请公开为补充的政府信息公开格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人员抓落实的局面,明确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确保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和必需的工作经费,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顺利推进。对因人员变动,尚未按要求落实相关人员的单位,要及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进一步建立和规范信息公开运行机制
(一)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要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和“公开、公正、便民”的要求,定期编制和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凡《条例》及《办法》确定公开的内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公开。各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及时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机制。各单位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档案馆、政务公开栏、服务窗口等平台,为群众提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操作指南,并指定专门机构受理群众申请。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公开,不予公开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三)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审查长效机制。各单位要建立公文公开长效机制,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认真界定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免予公开;缩短文件信息从签发到公开的时间,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