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购置公务用车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2011年1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对党政机关购置、配备公务用车提出了明确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落实中办发2号文件精神,严格控制购置公务用车等事项通知如下:
1.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并作为今后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处置和管理使用的基本依据。
2.根据目前我市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数量较多,少数部门和单位已经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的实际,今后,申请购车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新购置公务用车:
(1)本部门、单位现配备公务用车未超出编制限额的;
(2)本部门、单位现配备公务用车未超出编制限额,且所配备公务用车使用年限已经超过8年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更新的;
(3)新提拔或从市外调入本部门、单位的副市(厅)级以上领导干部。
3.符合新购置公务用车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先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购车申请,由市财政部门对该部门和单位应配备公务用车的编制数量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实符合新购置公务用车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报市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办理购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