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节能审查机关发现后要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项目审批、核准机关应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有生产工艺、主要设备和建筑物等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地区资源和能源供应、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图)、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建筑物、动力等)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