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相应由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列入项目总投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同印发。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按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必须包括节能验收内容。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