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凭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函复”到房管部门领取预售许可证。
三、价格备案的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时,需提供开发项目的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出让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小区规划平面图、商品房建设项目成本等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徐州市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备案申报表》。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销售价格为项目当期平均价格。
(三)到户销售价格由企业按照楼层、朝向、环境等差价代数和为零的原则自行确定。
四、价格备案行为的要求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填报相关信息资料时不得虚报成本、虚高定价。
(二)备案销售价格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半年内价格最多可自行上浮3%。半年后价格涨幅超过3%的,应重新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要切实落实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企业进行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备案价格。向购房者明示每套商品住房的区位、面积、价格、附属房价格及最终每套房屋总价格等相关资料,让购房者明明白白消费。
(四)严格实行“一价清”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合同之外收取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不得超出备案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追加商品房价格。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实行价格备案制度,并严格执行备案价格。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明码标价、“一价清”等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五、徐州市市区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从发文之日起实行。凡2011年3月15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变更销售价格的,应到市物价局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