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民生持续改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发〔2010〕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一、实行价格备案管理的范围
(一)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并进入市场销售的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其销售价格均须进行备案。
(二)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新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
(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住房和廉租房价格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价格备案的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前须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手续。
(二)上报资料齐全后,价格主管部门将进行成本测算。如发现成本明显超过行业平均成本、价格明显虚高的,将依据社会平均成本、区域均价予以核减,并责令申报企业进行修正;价格主管部门对备案内容无疑义后出具“备案函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