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郑州新区财政体制的通知
(郑政文〔2011〕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郑州新区发展,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省与市县财政体制的通知》(豫政〔2009〕3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的通知》(郑政〔2009〕53号)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州新区建设的决定》(郑发〔2009〕25号)等文件精神,对郑州市本级与郑州新区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郑州新区收入范围1.2011-2013年,原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收的所有市保留的金融保险企业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郑州银行和中原证券由于历史及政策因素,暂不下划),市本级与郑州新区本级五五共享。2.2011-2013年,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三区在郑州新区区域内的土地出让金收入下划为郑州新区本级收入,用于郑州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郑州新区体制基数核定1.市下划郑州新区的收入,以2010年为基数,由郑州新区财政定额上解市本级。2.郑州新区本级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以2010年为基数,增量部分上解省级20%,上解市级20%。3.其他体制结算事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