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扑火后勤保障。当地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运送现场扑火机具、器材、设备、燃料、食品、饮用水等物资,优先保证一线扑火人员的食品和饮用水。运送扑火物资应落实责任,确保扑火物资安全、及时运到指定地点。
6.4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物资补给。省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设在天水市麦积区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
6.5 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分别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6 技术保障
全省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必要时聘请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演练
7.1.1 宣传教育。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支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的能力。要在各种宣传媒体公布当地森林防火值班及报警电话。
7.1.2 技能培训。全省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2年组织一次专职扑火指挥员业务知识培训,全省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州、县市区林业局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专业森林消防队长、乡镇长和林业工作站站长、村委会主任都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业务知识培训,掌握科学指挥和安全避险等基本知识。
7.1.3 应急演练。全省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熟悉应急工作各个环节,提高扑救火灾能力和协同应急能力,进一步完善应急机制。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