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4.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积极配合,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在扑救森林火灾中,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林场和火灾现场,必须保持全天24小时不间断的通信联络畅通,确保火灾现场信息及时传递到指挥中心。
4.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6 居民区及群众安全防护
全省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7 医疗救援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 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及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武警森林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8.2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或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
4.8.3 调动武警森林部队扑救森林火灾时,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林业厅武警甘肃省森林总队关于武警甘肃省森林总队执行防火灭火任务有关事宜的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83号)规定执行。
4.8.4 调动驻甘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部队调动有关规定协调执行。
4.9 火案查处
在省公安机关指导下,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未设森林公安机构的,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案件查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