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等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工作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置在省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部各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协调和指挥处置工作。当发生Ⅱ级(重大)森林火灾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场所设置在省林业厅,负责协调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对和处置工作。
2.3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是我省森林防火组织领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成员单位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确保森林防火各项工作全面完成。
省军区:指导全省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的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根据森林防火、扑火需要,组织调度军分区、武装部和广大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协调驻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省公安厅:指导全省公安机关积极参加当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扑火抢险期间,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维护林区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督促、指导打击偷窃森林防火物资、破坏森林防火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由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调派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负责办理森林消防车警灯、警报器的使用手续。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协调安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省工信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指配和保障全省森林防火值班及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使用无线电频率相关事宜;落实森林防火专用无线电台通讯频率占用费的优惠政策;协调相关部门及通信运营企业,推进电信、计算机网络的有机融合,发挥通信基础设施作用;负责紧急物资的采购和调运;搞好铁路运输的协调。
省财政厅: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和有关财政政策,负责筹集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将森林防火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教育厅: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学生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对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致残等级评定等工作;指导本系统经营性和公益性公墓的森林防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