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各企业: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和《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进出本省流动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对从外省转至本省就业或退休回户籍所在地参保人员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以及进出本省流动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涉及的问题,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