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合同监督管理制度。一是加强合同内容审查。重点审查工程内容、范围、结算和调价方式以及合同双方的责任,确保建设单位与项目代建、施工、监理及其他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以及履约保障约定明确,合同价款调整、设计变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表述准确清晰。二是加强合同备案管理。通过对合同条款的审查,防止合同内容与招投标文件发生实质性冲突。项目合同发生重大变更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最大程度地减少合同争议。三是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将合同履约监管与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相结合,加大对建设工程现场巡查力度,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抄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诚信考核,实现现场与市场的联动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组织项目经理部,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注册建造师;提倡应用信息技术和手段,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和监理人员的考勤管理,并落实专人加强对注册建造师、施工班子和监理班子的抽查,确保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岗到位。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以及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鼓励应用影像技术进行现场管理,特别是对建筑材料、现场见证检测、隐蔽工程施工等实施影像资料管理。为加强参建各方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相互监督,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委托必须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四是加强监理考核管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监理单位提供监理范围内的各项报告,督促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各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施工进度情况签发付款证明书;按照《建设部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1995〕73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
杭州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等法规、规章以及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落实监理单位管理考核工作,进一步发挥监理的“三控”(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施工有关的组织与协调)作用。
(七)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一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专账专户,做到专款专用。制定、落实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预支或超额支付工程款。实行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与财政等部门加强衔接,落实资金拨前审核把关,防止工程进度款超支。二是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工程造价内审工作制度,落实内部管理责任;重大项目要积极推行跟踪审计,强化对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积极探索建设资金的延伸监管,重大工程项目可责成施工企业开设专门账户,通过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开户银行三方约定,落实资金收付专户进出、对账审核、三方监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账实相符。三是督促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按合同要求编制和上报工程结算,在结算送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前,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查核对工作,并对送审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工程结算批复后,按批复金额和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余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