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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政府采购等有关法规、规章,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一)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6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0〕299号)等规定,做到应招尽招、进场交易。建设单位应当细化招标采购内部监管程序,重点做好三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招标内容事先把关。重点审查标段划分的合理性、评标办法的公正性、专用条款的风险性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防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避免可能导致的项目后续风险;建立招标文件清单复核及纠错机制,避免清单错漏造成造价失真和投资失控。二是招标过程事中监督。在招投标监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组织招标;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和内部经办人员的监督,严格对招标样品及投标文件的管理,防止出现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形。建设单位原则上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只允许派1名代表,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三是招标结果事后跟踪。加强对标后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防止相关人员阻挠、拖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及时督促启动相关程序。
  (五)工程变更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有关工程变更内部监管制度。一是严格落实投资控制。充分发挥设计对工程造价和质量控制的“龙头”作用,通过优化设计方案,实现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建设单位编制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概(预)算,是安排投资计划、工程招标、签订合同、办理拨款签证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原则上不得突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项目概(预)算的,要严格执行相关报批程序。二是严格施工变更签证管理。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联系单签证的填写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推行项目重大变更专家论证和内部网上公示制度,提高变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鼓励通过优化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来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成本的工程变更。三是推行重大变更招标制。对于单项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10%或投资增加额超过500万元、且具备重新招标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重新招标;因特殊原因不宜招标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签订补充合同。重大或较大工程变更,必须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原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因设计变更而有重大突破的,必须按规定由原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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