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1〕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林水局拟订的《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市交通局、市林水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内控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各类工程项目。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类情形:
(一)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组建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政府授权组建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含做地主体)组建的项目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或占主导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