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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春节前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做好春节前城乡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电[2011]9号)精神,为进一步保障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决定春节前为城乡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补贴范围:城乡低保对象、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建国前入党的农村牧区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党员)。
  补贴标准:城市低保对象每人150元,农村牧区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每人100元,优抚对象和建国前老党员每人180元。
  二、资金安排
  此次生活补贴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补贴资金另行下达;由于动态管理新增人员的一次性补贴资金由盟市、旗县负担。
  三、时间安排
  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尽快安排资金,务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并在2月15日前将发放情况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
  四、要求
  (一)各地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0]28号)和自治区相关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及时发放社会救助资金,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高度重视春节前为困难群众发放生活补贴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制定方案。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按规定的补贴标准、补贴范围和发放时间及时发放到位。
  (三)加强配合。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紧密配合,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到位;要强化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要认真审核补贴对象,规范发放程序,要抽调相关部门的精干人员,组成若干发放小组,每组人员不得少于2-3人,并做到发放手续健全,帐目清晰,确保资金安全发放;要公开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确保发放工作公开透明。
  一次性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且政策性和实效性都很强,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责任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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