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对社会公开的矿业权交易平台;
(二)受国土资源部门的委托,组织办理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事项;
(三)受矿业权人委托,办理矿业权转让交易业务;
(四)进行矿业权交易信息的公告、公示,提供矿业权交易技术服务与咨询;
(五)承办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矿业权出让
第九条 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二)出让文件编制与公告。矿业权交易机构按委托方的要求编制矿业权出让文件,在网站及媒体发布矿业权出让公告。
(三)报名。按照公告及报名条件等规定接受竞买人报名,对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收取保证金。
(四)交易。实施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确定矿业权受让人。
(五)签订成交确认书。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
(六)公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交易结果。
(七)签订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委托人与受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八)登记发证。受让人持《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和《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登记所必需的资料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矿业权协议出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根据批准的矿业权出让实施方案,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矿业权协议出让交易,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资格审查。矿业权交易机构对协议受让人的资格和拟出让矿业权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在矿业权交易机构大厅、网站和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矿业权协议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
(四)签订成交确认书。公示无异议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与委托人、受让人签订《矿业权交易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