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项督导工作人员要如实收集各方面针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认真了解并及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落实“就近入学”工作的经验做法,注重收集招生入学工作的真实情况。
3.制止和纠正本通知列举的违规现象。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公办学校择校情况或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等问题,要根据事实,公正客观地作出分析并提出专项督导的具体建议,及时如实地向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报告。
4.各区县教育督导室将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专项督导情况向区县政府反馈。
五、对专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的处理
1.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在自查和专项督导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情况的,应及时对有关学校下达督导整改意见,并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2.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的专项督导抽查中,发现违反《招生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存在问题事实清楚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下达督导整改意见,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3.对违反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有关规定,社会各界及舆论反响强烈的,由市和相关学校所在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联合开展重点督查,经查事实确凿的,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事实情况报市教委,必要时,提请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理。
六、时间安排
1.4月-9月,各区县按照本通知精神及区县实际情况,实施专项督导自查,并于9月10日前上报《统计表》和《区县督导报告》。
2.9月中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专项督导抽查小组对全市各区县开展专项督导抽查、随访和暗访,并完成问卷调查工作。
3.10月中旬,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整理撰写专项督导情况汇报,并将督导报告及公办学校择校情况向各区县政府反馈。
附件:
1.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
2.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区县督导报告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