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情况
1.重点督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存在的下列情况:
(1)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的;
(2)学校以各种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的;
(3)学校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等各类竞赛证书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的;
(4)学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的;
(5)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的;
(6)初中学校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的;
(7)学校没有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相关信息的。
2.重点督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时存在的下列情况:
(1)擅自提前招生的;
(2)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的;
(3)录取学生时进行其他任何形式学科考试和测试的;
(4)学校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未向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备案的;
(5)未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跨区县招生的。
三、督导方法
1.专项督导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自查及专项督导,上报《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统计表》)及《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区县督导报告》(见附件2,以下简称《区县督导报告》)。第二阶段,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导抽查并开展问卷调查。
2.专项督导综合采取以下5种方式:一是个别访谈,二是召开座谈会,三是问卷调查,四是走访社区,五是查看学校招生计划、报名情况、招生方式等与招生有关的各种资料。
3.督导抽查小组的督导人员由市督学以及人民教育督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组成。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统一印制“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专项督导工作证”。督导人员持证督导,不佩戴或不出具专项督导工作证的,学校有权拒绝接受督查。
4.根据相关举报,可采取向学校派出督导巡查人员的方式督查。
四、具体要求
1.按照《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各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指导下,组织对本区县的自查及专项督导,结果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一是认真做好自查和随访性督导,填报《统计表》。二是对区域内问题比较突出的,或是群众关注度高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专项督导,形成《区县督导报告》。被督导小学、初中数原则上分别不低于招生学校总数的20%,其中被督导的民办小学、初中数均不得少于2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