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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居民家庭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关于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对本市居民家庭,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要求购房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上述资料外还应要求购房人提供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房地产开发单位应认真核对购房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填写“本(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购房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复印件和购房人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非本市居民提供),分别提交市房产局产权监理处和各房屋办证交易中心查询审核窗口进行审核。

  2、关于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对于本市居民家庭,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原件核验后退回),并填写“本(非)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对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购房人在本市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原件。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初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拒不整改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并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规定进行处理。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工作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商品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存根联)
  编号:       联系电话:        购房人签字:
 

姓 名

证 件 号 码

开发单位审查确认的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此栏由开发单位填写)

 

 

 

 

 

 

 

 

(开发单位章)

我单位确认以上信息真实。 经办人:     年  月  日

查询结果

该家庭(共  人)经我局房地产信息系统查询,已登记住房

 套,网上备案 套。

购买限制

根据国办发【2011】1号和合政办【2011】6号文件精神,购房人       家庭可以在本市城区购买 套住房。 (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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