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组织优抚对象参加相应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及时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方案;核发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二)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相应的综合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卫生部门负责落实好本地区定点医院对优抚对象医疗费用的减免工作,优惠减免项目应作明文公示,并加强对定点医疗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实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建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档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核实等工作。优抚对象应按时缴纳参加综合医疗保险个人所承担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各区设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医疗补助专项经费的来源为:
(一)中央、省、市级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经费;
(二)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经费;
(四)社会捐助资金和按规定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缴费补助。资助优抚对象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
(二)医疗费用补助。
1.对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医疗费后个人自付医疗费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2.对未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补助;
3.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4.市、区政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其他医疗费用补助。
第九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不得单独开设账户,不得与抚恤、城乡医疗救助等专项资金混用,不得用于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不得用于医疗机构补助,不得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民政部门管理工作等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年末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章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第十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深府〔2010〕9号)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