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民〔2011〕5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社保局、卫生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管理局、发展和财政局、公共事业局:
《深圳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1年3月30日
深圳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我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粤民优〔2007〕26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意见》(粤民优〔200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障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范围: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老复员军人;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
(六)“五老”人员。
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在本办法中简称优抚对象 。
第三条 建立以综合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和医疗机构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 具有双重身份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优抚医疗待遇。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