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级特扶资金属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省对市县年终结算。
第六条 财政部门牵头负责特扶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农办(扶贫办)牵头负责特扶项目管理。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使用范围
第七条 特扶资金的扶持范围为省委、省政府关于对重点欠发达县分类实施特别扶持项目政策确定的扶持重点。
第八条 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特扶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其中属于既有扶持政策性质的特扶项目,其使用和管理参照既定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特扶资金不得用于各级行政事业机构经常性经费和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补助以及其他与特扶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条 按照分级负责和从紧、必需的原则,特扶规划和项目实施所需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农办(扶贫办)、财政局要根据审定的规划,编制次年项目实施计划,并附规定资料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同时抄送省级相关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农办(扶贫办)、财政局对上报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资金需求向省财政厅申请调度款,省财政厅结合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库款情况进行安排。
省扶贫办牵头组织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省扶贫办、省财政厅联合批复下达。
第十四条 省特扶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并纳入年度财政年终结算。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要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用款计划分批拨付资金,确有需要的,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