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财农〔2011〕58号)
泰顺县、文成县、开化县、松阳县、庆元县、景宁县、磐安县、衢江区、常山县、龙泉市、遂昌县、云和县财政局、农办(扶贫办):
为保障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顺利实施,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扶贫办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浙江省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重点欠发达县群众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顺利实施,规范重点欠发达县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别扶持资金(以下简称“特扶资金”)管理,根据省扶贫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欠发达县特别扶持项目的通知》(浙扶贫〔2011〕1号)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欠发达县”是指泰顺、文成、开化、松阳、庆元、景宁、磐安、衢江、常山、龙泉、遂昌、云和等12个县(市、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特扶资金。省级原渠道补助资金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条 特扶资金管理原则:
1.县为主体、条块结合原则。各县(市、区)为特扶项目实施和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齐抓共管。
2.一次规划、分年实施原则。要按照“投资少、见效快、惠及面广”的要求,一次制定三年规划,明确项目,按计划分年度具体实施。
3.绩效优先、强化管理原则。围绕“增加农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增强内生功能”绩效目标,按照“资金随项目走”和“按进度拨款”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强化特扶资金绩效管理。
4.封闭运行、包干使用原则。各级财政安排的特扶资金统一纳入专户管理,由各县(市、区)按照专款专用的要求,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