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通知
(沪人社就发[2011]3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258号令)以及《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沪府发[1999]7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按下列标准计发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
| 失业人员年龄
|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元/月)
| 延长领取支付标准(元/月)
|
|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 625
| 515
| -
|
≥35岁
| 680
| 544
| 515
|
满10年不满25年
| <45岁
|
≥45岁
| 730
| 584
| 515
|
25年以上
| 不论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