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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

  五、优化发展家庭服务业环境

  (一)规范劳动用工关系。制定和推广家庭服务业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家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专用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招聘并派遣家政服务员到家庭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执行家庭服务劳动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应当与家庭签订家庭服务协议。以中介名义介绍家政服务员但定期收取管理费等费用的机构,要执行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的劳动管理规定。引导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签订雇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二)维护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权利。定期公布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促进劳动报酬水平的合理确定。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派遣制家政服务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派遣制家政服务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家庭服务机构及家庭应当保证其休息休假权利;不能安排休息休假的,应当协商支付劳动报酬予以补偿。家庭服务机构向派遣制家政服务员支付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由双方协商约定。其他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标准。

  (三)促使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城镇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非员工制农业户籍家政服务员可以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家庭服务员特点,积极探索灵活便捷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

  (四)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家庭服务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企业、协会各司其职的长效监管机制。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仲裁办案力度,通过简化受理立案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仲裁办案标准化等措施,提高仲裁效率和办案质量。全市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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