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把发展家庭服务业与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紧密结合起来,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转业军人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鼓励开发家庭服务业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以多种形式向需要政府帮扶的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服务。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五)支持建设实训基地。加强家庭服务业实训基地建设,对实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购置实训器材、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扶持。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行业协会、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设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全市家庭服务业师资、从业人员培训向实训基地倾斜,采取“学校+基地+企业”的实训、就业模式,强化实训基地效果。
(六)实行提升奖励政策。引导、鼓励家庭服务企业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商标注册,争创国家级和市级品牌。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品牌、重庆市著名品牌的家庭服务企业以及完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或成功引进国际或国家标准化品牌家庭服务业企业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给予一定奖励。扶持重点家庭服务企业发展,对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吸纳就业较多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按企业当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数给予一定标准奖励扶持,主要用于企业品牌形象宣传推广、改造和更新企业设施设备等方面。
(七)完善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家庭服务企业参加强制意外保险制度。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后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形成的市场化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定价制度。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水、用电、用气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同价的政策,探索开展水电、场租等补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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