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家庭服务业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发挥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优势,加快推进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鼓励各地依托大型服务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设立统一的家庭服务电话呼叫号码,实施家庭服务业公益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各方面信息资源的作用,利用公共服务电话、互联网等,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为家庭、社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依托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整合各类家庭服务资源,对家庭服务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形成便利、规范的家庭服务体系。
四、完善发展家庭服务业扶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以外,家庭服务业面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者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合伙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依法放宽对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其中首次出资额可按申请注册资本的20%缴纳,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业出资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将发展家庭服务业作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的支持重点,并纳入中央和地方社会事业和民生工程资金扶持范围。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支持家庭服务业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和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家庭服务业示范企业培育、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家庭服务技能竞赛活动、优秀家庭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评选表彰等。
(三)实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和家庭服务业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市级财税部门或市政府提出减免税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从事家庭服务的个体经济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