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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通知
(渝办发〔2011〕7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家庭服务业以家庭为服务对象提供各类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就业容量大、就业领域宽、用工形式灵活,市场发展空间广阔。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调整产业结构具有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展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到2015年,培育家庭服务业人员10万人,新创造就业岗位10万个,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达到30万人,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影响力较大的家庭服务企业和家庭服务业品牌,政策体系和监管措施逐步完善,多层次、多形式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基本形成。到2020年,覆盖城乡的家庭服务业门类更加齐全,服务领域更加广泛,服务标准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更加规范,综合水平名列西部前列,与城乡统筹的直辖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相适应。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制定规范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业态进行分类指导。坚持扩大消费与促进就业相结合,通过为家庭提供多样化服务,挖掘服务消费潜力,吸纳劳动者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创业。坚持规范管理与维护权益相结合,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市场监管,倡导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切实维护经营者、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一)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编制全市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区县(自治县)根据全市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促进发展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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