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暂扣物品或者违法建筑内的财物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二条 执法人员不得以罚扣当事人的财物为目的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严禁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和买卖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执法证,并及时上缴市城管执法局。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市城管执法局报告,申请补发。
第九章 廉政规范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坚持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不得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得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减免处罚。
第四十五条 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权力收受保护性费用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第四十七条 执法人员不得参加有碍公正执法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变相由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服务和消费事项。
第四十八条 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截留、占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被扣押和罚没的财物。
第四十九条 执法人员不得涉黄涉毒、打架斗殴。
第十章 实施和监督
第五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五十一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纠正执法人员不适当、不规范、不文明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征求市民群众、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不断提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