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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实施执法行为前应当先敬礼,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六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七条 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三十八条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兜售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暂扣的,应当向当事人制发暂扣物品告知书,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证人见证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执法人员暂扣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暂扣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并及时移交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予以退还。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一般不得暂扣易腐烂、变质等不宜保管的物品。确需暂扣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置暂扣物品。

  销毁暂扣物品时,现场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制作销毁笔录,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进行现场拍照、摄像,存档备查。

  第四十条 执法人员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取走违法建筑内的财物,当事人未取走的,应当进行拍照或者摄像,详细登记后妥善保管,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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