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礼貌用语。如: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三)称谓用语。如:同志、先生、女士、老师、师傅。
(四)接待用语。如:请进、请坐、请喝水、请讲,您找哪位?您有什么需要我帮助?
(五)执勤用语,一般组合为:称呼+请+说明理由+要求+谢谢(再见)。如:同志,请协助(配合)我们工作,并说明理由(指出其违章事实),提出要求(处理意见),最后是谢谢合作。
(六)结束用语。如:谢谢您的协助,您慢走,再见。
第七章 执勤规范
第二十七条 上岗执勤前应当先列队,由带队领导清点人数,整理着装,检查执法证、执法文书和执法装备,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执勤时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不得从事与执勤无关的活动。按时上下岗,认真填写各类日志;遇重大事件及时逐级请示或报告;交接岗时,互相敬礼。
第二十九条 执勤撤岗后,带队领导应当组织小结讲评;执法人员应当清点暂扣物品、罚款、执法文书和执勤装备并妥善保管;工作交接完成后换着便服下班。
第三十条 徒步巡逻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驾车巡逻时,不得违反交通法规;在执法车内,不得有躺卧、打瞌睡、吃零食、将脚置于方向盘上等行为;停车固守时,不得影响交通;执法车辆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填写值班日志;值班期间做好上传下达,遇到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值班结束时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坚持群众路线,认真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积极回应群众合理诉求。对职责范围内事项不得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对职责范围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移送。
第三十三条 执法人员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不得酒后值班、执勤。
第八章 办案规范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