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指导为先”的原则,防止“以罚代教、以罚代管”;应当积极采取引导、教育、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防止“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预防”。
第三章 着装规范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上岗、执勤、执法、值班(备勤)、操课、集会时,应当严格按照《上海市执法人员着装规定》有关要求穿着城管制服,并正确佩戴由市城管执法局统一制作、颁发的标志标识。
对于肢体明显伤病、女性孕哺期等特殊情况,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着便服。
第十条 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性执法活动或重要会议时应当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要求统一着装。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穿着制服应当随季按套规范着装,不得混穿。一般情况下,每年3月15日换穿春秋装,5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6月15日换穿短袖夏装(夹克),10月1日换穿长袖夏装,11月1日换穿春秋装,12月15日换穿冬装。季节换装过渡时间为10天,如遇特殊气候由市城管执法局另行通知换装时间。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仿制、拆改、抵押、出租和买卖制服及标志标识;不得转借、赠送制服及标志标识给非执法人员;非公务需要不得穿着制服出入饭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地。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制服干净、整洁、完好,自觉维护城管执法队伍形象。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统一收回制服标志标识,标志标识应及时上缴市城管执法局。
第四章 仪容规范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不得剃光头、蓄胡须。女性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