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沪城管执〔2011〕9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总队、市水管处:
为规范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树立城管执法队伍严格、规范、文明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忠于使命、爱岗敬业、勤勉履职、甘于奉献,不得背离使命、失职渎职、敷衍塞责。
第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六条 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当事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