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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工作的通知


  二、对口支援工作内容

  (一)按照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协作关系,双方协商签订加强对口支援儿科工作年度计划。

  (二)各支援医院要结合受援单位工作实际,按照帮管理、传技术、带人才、扶学科、送设备、促健康等形式,有重点地开展对口支援工作。

  (三)各支援医院派出医师驻守受援医院,每名医师每次到受援医院连续工作不得少于一个月。

  三、对口支援工作要求

  (一)派出医师须为中级以上职称,支援医院要保证派出人员在派出期间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岗位、职务不变。派出人员自觉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受援单位管理,遵守受援单位规章制度。

  (二)派出医师享受“城市医生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基层服务”的有关政策,支援10个远郊区县的医务人员可享受《方案》规定的经费补贴政策,并由受援区县卫生局统计上报。

  (三)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是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条件。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的医务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判定为不合格。

  (四)各支援医院要建立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优先接收受援单位学科技术骨干进修并减免费用。

  (五)各支援医院要与受援单位建立疑难重症会诊、转诊绿色通道。

  (六)各支援医院要与受援单位制定帮扶规划,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在每年第三季度末完成下一年度对口支援协议的签订工作。

  (七)受援单位在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的10日前,将《北京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工作量统计表(区县)》(见附件1)和《年北京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工作人员情况明细表》(见附件2)和受援工作总结(包括照片、创新的做法、突出的先进事迹等)上报区县卫生局。

  (八)各区县卫生局要以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儿科专业技术服务水平为目标,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九)对口支援工作自2011年6月1日起开展。该工作为承担政府交办任务,市卫生局将就对口支援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定期监督与评估。

  (十)按《方案》要求,支援医院和受援医院未按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不得参加等级复核和评审。

  附件1:北京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工作量统计表(区县)

  附件2:北京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工作人员情况明细表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1:
  北京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儿科工作量统计表
  (   区县)
  20  年  月  日-   月  日

序号

受援单位名称

支援医院名称

支援人数及工作时间

诊疗人次

受援进修

完成手术例数

手术示教次数

疑难病会诊数

教学查房次数

健康查体人数

接收进修人数

学术讲座次数

业务培训人数

义诊人次

建特色专科数

捐款物品价值

管理人员

副主任及以上

主治及以下

进修人数

进修天数

支援人数

支援天数

支援人数

支援天数

支援人数

支援天数

1

                       

2

                       

3

 

 

                     

4

                       

5

                       

6

                       

7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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